经宁波市政府表示同意,自2017年10月1日起,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享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或无法获取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本市倒数交纳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交纳证明的,停止在出租汽车区域内出售住房(不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折合)。本通报实行之日起,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行政区域内新的出售的住房,需获得不动产权证书剩2年后方可出让,出售时间以交易合约网签时间不尽相同。市或涉及区房产管理和不动产注册部门(或单位)应该在交易合约备案和不动产权证书中标明房屋出让容许信息。
文件内容如下:为更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在严格执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维持和增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运营的通报》(甬政办发〔2017〕50号)基础上,经市政府表示同意,自2017年10月1日起,就有关事项再行不作如下补足:一、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享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或无法获取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本市倒数交纳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交纳证明的,停止在出租汽车区域内出售住房(不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折合)。二、本通报实行之日起,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行政区域内新的出售的住房,需获得不动产权证书剩2年后方可出让,出售时间以交易合约网签时间不尽相同。
市或涉及区房产管理和不动产注册部门(或单位)应该在交易合约备案和不动产权证书中标明房屋出让容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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